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高职特色的有效途径,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为做好我部员工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太阳成集团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实习,开拓员工视野,培养员工学以致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业精神,提升员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 通过专业实习,各专业做好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就业跟踪调查、就业情况调查,检验人才培养的质量,不断调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关系,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的高质量、高水平、适应性强的目标。
第四条 毕业实习的内容和目标。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确定实习内容和目标。
第五条 毕业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实习的内容、方法与步骤,实习报告的内容与要求,实习纪律,实习成绩的考核办法等。各专业的毕业实习计划,必须在实习前一周报本部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根据学院和我部的实际情况,毕业实习分为本部集体安排与员工自主实习两种形式。其中,本部安排的实习单位以专业实习基地为主;员工自主实习须提交《自主实习申请表》、实习单位《实习录用证明》,本部批准方可进行。同时,由本部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二章 实习纪律
第七条 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实习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八条 实习员工在到达实习单位后,必须根据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指导老师一起制订好实习计划,实习期间应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实习报告,主要内容是对实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九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和实习单位的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刻苦钻研,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实习任务,力争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
第十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员工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和实习用品,增强安全意识;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强化自我防护和自我管理意识,决不允许在外留宿,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否则,自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一旦签订实习协议,员工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员工管理条例,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实习单位可以按照协议对员工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实习单位有权终止其实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院的,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将不能按时办理毕业证手续,也不得参与任何评奖、转(升)本及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员工在实习期间要爱岗敬业,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精神,必须认真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员工应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员工,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虚心接受指导,主动参加实习单位的公益活动及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不得擅自调换实习部门或离职。个别员工的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部门或离职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批准,报实习指导教师或就业干事核实,本部同意备案后方可向实习单位申请调换岗位或离职,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部门或离职的员工,实习单位有权将该生退回学院,实习成绩为零,学院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遵守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原则上不准请假,确需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实习时间1/3以内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实习单位部门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否则按学院实习规定严肃处理,实习成绩为零。
第十六条 要维护学院形象,团结同学和同事,不得做出有损学院声誉、危害集体和他人的行为;杜绝参加国家法律禁止的各种社团组织,严禁到营业性歌厅、舞厅消费或从事其它与员工身份和实习内容不相符的活动;在外实习期间建议购买相关保险;非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外出,若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或不能完成实习任务者,须及时持有关证明向本部提出书面申请,本部审核、做出具体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向实习单位请假。实习工作以后必须补做。
第三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凡无故不按时交毕业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者,其成绩按不及格论。
第十九条 凡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不足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生根据毕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内容及要求,提交自己撰写的毕业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级别。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表现、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评语等进行综合评分,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率(同一专业的毕业实习优秀率一般为5%-10%)。
第二十三条 凡中途因不良行为和违纪被实习单位退回的,或未经同意擅自终止实习的,毕业实习成绩均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内容有明显错误,字迹潦草马虎者;实习期间请假、缺席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毕业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未参加毕业实习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部里安排重修。
第四章 自主实习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员工自主联系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要求实习单位生产正常、管理较先进、对员工实习支持和重视,实习岗位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员工提出自主实习申请前,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家长应认真阅读本部关于自主实习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并在自主实习申请书上做出相应的承诺,提交家长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家长同意书,并登记联系电话,配合学院共同管理员工。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进行自主实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整填写《自主实习申请表》、《自主实习承诺书》和提供自主实习单位录用证明。在实习第一个月内提交单位录用证明、就业协议书,单位电话、部门电话、单位联系人电话、实习生个人电话、电子邮箱、家庭固定电话等信息(单位接收证明至少在自主实习生找到实习单位后一个月内寄回就业干事)。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自主实习申请表中造假和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一经查出,实习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参加自主实习的员工必须按期填写《自主实习情况月汇报表》,上交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校方随时向实习单位了解员工的实习情况,并要求实习单位对员工进行评价,由校方、家长、单位共同管理实习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归太阳成集团公共教学部。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开始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开始正式实施。